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确定的部分镇,其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可以不再单独制定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