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