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建筑未经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装修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检测机构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