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辖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县(市)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向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