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绿色化、智能化经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等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建立、完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