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非出租汽车装置出租汽车专用或者相似的设施设备和标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