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非出租汽车装置出租汽车专用或者相似的设施设备和标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