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