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违规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所得超过二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巡游车通过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等方式异地驻点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