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语言不文明,服务态度蛮横或者威胁、辱骂乘客的;
(二)未按照乘客意愿或者合理线路行驶,无故中断运输、倒客、拒载、议价、多收费、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同意合载他人的;
(三)在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及其他客流集中地方不遵守停车秩序、不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调度或者离开车辆揽客的;
(四)运营过程中,使用对讲机、手机等通信设备从事聊天、打电话等与经营无关的活动的;
(五)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六)巡游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未按照乘客要求出具合法有效车费票据的;
(七)巡游车驾驶员擅自拆卸、故意损坏计程计价设备或者加装影响计程计价设备计费功能装置的;
(八)巡游车驾驶员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在接客途中再次接单、巡游揽客,或者未根据乘客在网约车平台选择的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
(九)网约车未按照规定装配、使用专用设施设备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