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车内吸烟,或者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等服务设备的;

(二)巡游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设置服务监督卡,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预约标志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