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车内吸烟,或者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等服务设备的;(二)巡游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设置服务监督卡,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预约标志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