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为未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的网约车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第三方聚合平台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