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和落实驾驶员管理制度,或者未定期对驾驶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服务规范、安全行车规程等方面培训的;
(二)未保证出租汽车运营设施设备符合行业服务规范和正常使用的;
(三)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者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的;
(四)将巡游车交付未经从业资格注册人员运营的;
(五)将巡游车委托中介机构代管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