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徐州东站、徐州站、徐州观音国际机场以及其他综合交通枢纽建立出租汽车客运综合治理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