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出租汽车客运发展纳入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协调解决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重大问题。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应急运输所需支出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