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职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应当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行政相对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