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擅自或者变相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可以扣押车辆,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发现拼装的机动车和依法应当强制报废的机动车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扣押车辆,应当出具扣押凭证,并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车辆,不得非法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