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妨碍、阻挠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场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以及其他道路上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时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