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等。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并在三十日内答复处理结果。

被投诉人或者被举报人应当自接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接受调查。

投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出租汽车车辆牌号等有关证据及联系方式,并配合处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被投诉或者被举报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协助调查。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