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实行巡游车和网约车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绿色、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