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三节 网约车运营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网约车驾驶员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约车成功后主动与乘客联系,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二)按照网约车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线下约定行程;(三)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车辆提供运营服务;(四)不得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或者未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