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网约车驾驶员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约车成功后主动与乘客联系,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

(二)按照网约车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线下约定行程;

(三)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车辆提供运营服务;

(四)不得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或者未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