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建立长效运营机制,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车辆充电、就餐、如厕、休息等综合配套服务。

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地方,应当划定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域和蓄车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向出租汽车开放使用。

大型商场、居民集中居住区、医院、学校、公共厕所等场所附近,应当合理设置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允许出租汽车临时停靠。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