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约车服务的第三方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核验登记,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二)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显著位置展示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名称、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以及服务协议、服务规则等信息;

(三)及时处置运营安全事故,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

(四)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计价规则和收入分配规则;

(五)不得直接参与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六)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者协助处理投诉举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