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
(二)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网络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三)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四)在平台注册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五)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六)不得为未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的网约车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七)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排斥或者限制竞争、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以及对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不公平待遇;
(八)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驾驶员,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运营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