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巡游车驾驶员在运营中不得有下列拒载乘客的行为:

(一)在停车候客站点或者准停路段停车候客时,拒绝乘客运送要求的;

(二)在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及其他客流集中地方专用候客区域不服从载客调配的;

(三)开启空车待租标志灯,在得知乘客去向后不提供运送服务的;

(四)接受电召、网络等服务预约后,无正当理由取消预约订单或者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