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巡游车驾驶员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服务监督卡,保持正常显示、无遮挡;
(二)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按照乘客要求出具合法有效车费票据;
(三)定期检定计程计价设备,不得擅自拆卸、调整、故意损坏计程计价设备或者加装影响计程计价设备计费功能的装置。
巡游车驾驶员通过网络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接客途中或者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计费时,车辆应显示预约标志;
(二)在接客途中,不得再次接单或者巡游揽客;
(三)凭网约车平台预约接单记录进入网约车专用候客区域接客;
(四)根据乘客在网约车平台选择的计价规则收取运费,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费的,发票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