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巡游车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不得利用车辆经营权向驾驶员收取抵押金或者要求垫资、借款等;

(二)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三)不得将巡游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四)不得将巡游车委托中介机构代管;

(五)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