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