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名义变相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