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区域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巡游车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已被预约返程的,返回时可以载客,但不得通过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等方式异地驻点经营,徐州观音国际机场区域除外。出租汽车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经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