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出租汽车在载客途中,经过依法设置的收费站点所支付的车辆通行费由乘客负担。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