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巡游车经营者可以加入网约车平台,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或者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车费,收取车费方式应当事先在网约车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巡游车经营者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车费的,应当按照网约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