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一)巡游车驾驶员通过巡游方式揽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巡游车驾驶员未按照乘客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票据的;
(三)驾驶员无故中断运输、倒客、多收费,或者未经乘客同意合载他人的;
(四)实际提供服务的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与网络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五)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