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不得以暴力等方式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未经驾驶员同意,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盲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的除外;

(六)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或者监护人员;

(七)遵守网络预约或者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八)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车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乘客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运营服务。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