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送交所属企业或者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