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送交所属企业或者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