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二)车辆状况、车容车貌符合规定;
(三)不得在车内吸烟、食用有异味的食物;
(四)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等服务设备;
(五)语言文明,衣着整洁,服务规范,不得态度蛮横或者威胁、辱骂乘客;
(六)按照乘客意愿或者合理线路行驶,不得无故中断运输、倒客、拒载、议价、多收费、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同意合载他人;
(七)遵守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及其他客流集中地方停车秩序,并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离开车辆揽客;
(八)运营过程中,不得使用对讲机、手机等通信设备从事聊天、通话等与经营无关的活动;
(九)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十)服从调度,按时完成指派的运送任务;
(十一)对老、弱、病、残、孕以及其他需要给予帮助的乘客主动提供帮助和照料;
(十二)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
(十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规范服务;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