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守法,公平竞争,遵守行业管理规定,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二)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三)实行不定点、不定线运营;

(四)建立健全和落实驾驶员管理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服务规范、安全行车规程等方面的培训;

(五)运营期间,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六)运营设施设备符合行业服务规范,确保正常使用;

(七)执行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收费标准,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八)建立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者协助处理投诉举报;

(十)服从政府因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以及其他应急运输需要而进行的统一调度;

(十一)依法将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相关数据信息全面、准确地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放,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