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四节 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