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三节 网约车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二)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和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