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二)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