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经营者应当将体育设施、器材的使用说明张贴于所在区域显著位置,并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安全、正常使用;对所开展的体育经营活动中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事项,应当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