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或者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或者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救护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演练。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