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强制消费;
(三)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接纳消费者的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人员容量的控制规定;
(四)体育经营活动产生的振动、噪声及排放的其他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标准;
(五)不得利用体育活动及其场所从事赌博、色情、暴力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和身心健康的活动;
(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