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体育活动场所;(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三)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保障条件和措施;(四)有按照规定必须配备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