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部署体育发展工作,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鼓励和扶持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体育经营活动,依法实施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体育总会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