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并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减免,不得挤占和挪用。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