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参与水土保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进遥感、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与水土保持工作深度融合,推动人工智能与数字化监测预警技术等应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