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报告编制以及提供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不得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报告。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