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度假区等经济功能区,可以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区域评估报告由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可以简化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对该区域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测经费由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承担。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