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土保持规定第十条有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的单位,对生产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每季度报送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