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通过宣传、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